消费被坑了怎么办啊

时间:2024-03-14 10:41:06
消费被坑了怎么办啊

消费被坑了怎么办啊

消费被坑了怎么办啊,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也随之日益提升,为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是需要掌握一些法律知识,以下了解消费被坑了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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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还应要求商家及时开具发票或收据,并进行妥善保管。在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注意收集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出现的书面材料等各类证据,以便协商不成时向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提起诉讼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

《消法》规定的加倍索赔的适用范围

根据《消法》的规定,加倍赔偿适用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 诈行为的场合,也就是说,凡是经营者以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都要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那么欺作行为如何认定呢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采用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 欺骗他人的行为。欺诈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这里所指的欺诈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内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 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消费者遇到了商家欺诈的行为,可以保留好相关的消费证据,然后去当地的工商局等部门举报它。要是被商家欺骗消费损失比较大消费者觉得光投诉举报太吃亏时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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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线上和线下分别应该如何确认主体信息

消费者主要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途径消费,线上消费和线下消费有哪些区别,在面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又应当怎么做呢。

线上消费

线上消费,就是网购等一系列不是直接面对方式购买的产品。这种情况下出现问题时,首先需要确定对方的主体。

以淘宝为例:找到店铺首页,点击左上角矩形框内的店铺名称。

点击矩形框中的企业资质,会跳出这样一个页面。

输入验证码,你就可以看到商家的工商资质,这也就是你维权需要的商家主体。

淘宝和京东都是可以这样获取主体信息,淘宝上的天猫店,京东上的品牌店,都是企业店铺,主体都是在工商有备案的企业,如果通过上述流程看不到主体信息,那么你只能向平台上的人工客服申请信息纰漏。此外,以拼多多为代表的一些电商平台,不论是企业店铺,还是个人店铺,你都只能通过申请信息纰漏的方法获取主体信息。

线下消费

线下消费,商家的工商信息一般会挂在店里显眼的地方,你使用手机拍一下就行,如果找不到,那你要求商家给你发票,发票上会有你需要的信息。如果商家拒绝给你开发票,税务局举报就行了。

2、相关证据的搜集

线上消费

以虚假广告宣传的欺诈。

同样以淘宝为例,用电脑登陆淘宝,在你订单这里,找到交易快照四个字,点进去,里面是你购买的时候商家宣传内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所以在淘宝购物遇到虚假宣传,不要慌张,就算商家删除了原页面也于事无补。

例如京东,拼多多,没有这个,所有证据要自己取。

其他的话,还是建议消费者们在收货的时候,拍摄一个开箱视频。

线下消费

线下消费一般出现的,都是使用过后才能发现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不好取证,所以我也不多做说明,但如果有问题的话,可以联系我。

3、五种维权途径及其分析

讲了那么多,终于到了维权途径了。

以下就是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维权的五种途径了。

第一:与商家协商。

这点基本可以忽略不提,因为消费者在发现问题的时候,都会与商家协商,但结果往往不尽人意。

第二:消协。主要说的是通过各个地方的消费者协会,但是一般也没什么作用,因为消协只是民营的,对于商家,只有曝光等不具备强制力的方法。

第三:行政部门。这个是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最常用的,也是最为便捷的。主要的有工商,物价局,食药监等,现在统一成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如果是想走行政部门的消费者,可以直接下载一个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或者是网页版的也可以。

第四:请求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是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才可以,不然没什么用处。

第五: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是消费者们的首选,因为耗时耗力。

走法院需要单独去立案,写诉讼状,整理证据,来回跑。如果是要求赔偿,或许还能有点动力,但对于绝大多数消费者而言,只是想要退回退款,那么走法院的对于他们来说,得不偿失。虽然现在已经有了互联网法院,但也只限于杭州北京,大多数地方还是得要到法院去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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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被“坑”了怎么办这些案例教你维权

卖“假盐”给酸嘢厂,被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禤某从山东购进无碘日晒盐,将这批食盐通过换包装的方式冒充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盐,以每吨600元的价钱推销给三家酸料厂。三家酸料厂各购买了5吨日晒盐,禤某获得销售总额共9000元。经抽样检验,禤某销售的日晒盐属于不合格食用盐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禤某明知是不合格的食用盐仍销售,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检察机关请求判令,禤某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支付所销售的流入消费市场的不符合安全标准食盐价款十倍的赔偿金90000元,就销售不合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在广西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食品安全关乎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切勿贪小便宜,要细阅生产厂家、厂家地址、执行标准等信息,谨防买到“三无产品”。一旦发现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要及时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当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时,消费者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卖治乙肝“假药”,拘役六个月!

2015年4月,被告人覃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家诊所开了两个疗程由其父亲自制的药粉给吴某服用,治疗-乙肝病。2015年12月16日,贵港市港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覃某的诊所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并扣押自制药粉199包,药丸4瓶共392丸,经鉴定,覃某诊所生产、销售的药丸、药粉为假药

经法院审理认为,覃某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最终覃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当前,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现象仍时有发生,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往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方式制造假药,患者吃了这些药不仅治不了病,反而可能会加重病情,甚至危及生命,广大群众在就医前要注意诊所、医院是否具有诊疗、销售药品的资格,所售药品是否具有批准文号、是否是正规厂家的药品,切忌“乱投医”,购买药品时一定要到正规的医院或药店,要看清药品的包装盒上是有印有生产批号、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等信息,一旦发现涉嫌非法行医、销售假药等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

尤其是在疫情期间,面对突然增大的防疫产品缺口,有不法分子利用防疫物资短缺和广大群众迫切需要的心理,借机在网络、微信上谎称售卖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资,所以广大群众在购买口罩等医用防护用品时,更加要提高警惕,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防疫物资,切勿轻信微信朋友圈等网上不明销售信息,更不要未经证实就直接转账汇款,以免掉入消费陷阱。一旦发现被骗,立即报警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防疫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假借销售防疫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们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罪并受到刑事处罚。

声称“橘红”有毒告药店,被驳回起诉!

2017年12月,刁某在某药房公司某分店购买“化橘红”300瓶,总金额为11040元。刁某购买后,已饮用了一、两瓶,刁某认为其饮用了“化橘红”后,身体出现不适,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某药房公司及分店连带退还购物款11040元及支付购物款三倍的赔偿金3312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刁某主张某药房公司某分店销售的“化橘红”是用有毒的木薯冒充的,但并未举证证明其所购买的“化橘红”有毒、有害、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危害的情形。经药品检验所对该“化橘红”进行检验,所检项目结果均符合《中国药典》2015版第一部该品种项下规定。而且刁某主张其服用“化橘红”后出现身体不适,对此并无医院医生的诊断证明,而且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出现身体不适是因服用“化橘红”造成的,为此法院驳回了刁某的诉讼请求。

食品安全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所以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加大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处罚力度,引导食药品企业合法诚信经营,生产、销售符合食药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但是,消费者也不能滥用手中的权利,无实据地要求三倍赔偿,滥用法律手段,影响食药品企业的生产经营,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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