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的女儿有义务赡养娘家人吗

时间:2024-03-14 10:47:29
嫁出的女儿有义务赡养娘家人吗

嫁出的女儿有义务赡养娘家人吗

嫁出的女儿有义务赡养娘家人吗,在中国的许多农村地区,当地的一些传统风俗认为赡养老人的责任主要应该由儿子来承担。女儿已经嫁出去了就不用负责赡养义务了,对此有疑惑的人可以来了解一下嫁出的女儿有义务赡养娘家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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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出嫁后仍应赡养父母。我国的传统思想是养儿防老,重男轻女。尤其是农村中的老人,自己也认为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在老人遗产的继承上、家庭财产的分割上都是儿子有份,女儿没有的,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在这样的观念支配下,一些女儿尤其是已经出嫁的女儿,往往忽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女儿同样得到了父母的抚养,应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成年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上,男女是平等的,不因女儿出嫁而取消她的赡养义务。

二、相关赡养法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结合我国法律中的规定来看,不管女儿是否出嫁,其实在遗产继承上面与儿子享有的是同等的权利,甚至在女儿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时候,分割遗产的时候可以获得较多的份额。所以出嫁的女儿有义务赡养父母吗?答案是肯定的,无论是继承权还是赡养义务,女儿与儿子都是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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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儿子和女儿都有赡养父母负担义务,女儿和儿子在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上是完全相同的。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这项是义务是法定的,不因其他事由而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农村老人赡养费多少钱?

《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为法定义务,是不能免除的,且每个人的义务内容同等,但是在履行上要以赡养人的实际能力为限,由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则由人民法院认定。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具体而言:

1、对于城市户口的老年人的赡养费给付标准,各省市出台的关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关于赡养费和抚养费的计算方法的规定。赡养费一般按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标准,剩余部分按其赡养人数的平均数额计算。赡养费的多少要看子女的多少和子女的经济状况,来判断. 一般来讲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

2、对于农村户口的老年人,一般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人均生活费数据为基准。

3、需要指出的是, 给付赡养费的数额,是根据赡养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被赡养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1,父母无其它收入的,由子女支付赡养费。——2,父母收入不足支付生活费,由子女补足.(以当地标准为准)

4、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被赡养人实际需要,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数额。要求增加赡养费,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法院原先判决的赡养费不能保障被赡养人的基本生活;

(2)、赡养义务人有能力负担。

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

而赡养费具体要给多少钱呢,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

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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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家析产不公不赡养。

农村老人普遍存在子女成家后,便将自己全部财产分给子女,而自己年老后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完全依靠子女供养。这样就会导致子女错误地认为,分家析产是子女赡养老人的前提。一些子女以父母偏心眼儿、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一些子女认为应按财产的份额确定赡养义务,多得财产多尽义务,少分财产少尽或不尽义务等等。这些认识都是错误的,与法律也是相悖的,因为赡养老人和分家析产是各自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履行的法定义务,不涉及财产问题;分家析产是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不涉及人身关系。

2、不照料晚辈不赡养。

在农村,由于子女长期在外务工,便将孩子的饮食起居、上学接送、日常管护等全部交给家中老人。如果老人们在几个子女中处理不当或稍失公平,个别子女会认为长辈“一碗水不端平”,厚此薄彼。有子女说:“父母照顾了谁家的孩子,谁就应当赡养。”言下之意,父母没有照顾自己的孩子,自己便不承担赡养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在父母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外)祖父母不是 (外)孙子女的监护人,对于(外)孙子女是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晚辈为由,对抗自己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这于法于理都说不通。

3、不继承遗产不赡养。

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以放弃遗产的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继承权可以放弃,赡养义务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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